1、電話預約或上門預約,來本公司簽訂租車合同。
2、自駕車需本人身份證、戶口本、房產證明、駕駛證,押金。
注:以上承租人在交還車輛后,須扣留 1000 元作為違章風險金,待 30 個工作日后查詢電子警察無違章記錄后再予以返還。
為了租賃車輛的安全運營以及承租人的切身利益,請承租人仔細閱讀以下條款:
1、駕駛人須持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駕駛證(駕領在一年以上,)駕駛證上準駕車類別須與租用車輛相符。
2、除《汽車租賃登記表》登記的駕駛員外,不允許任何人駕駛該租賃車輛,否則,承租人須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。
3、應按合同規定的還車時間、地點按時歸還承租車輛,且車況與《租賃車輛檢驗交接單》中車輛檢驗交接登記無出入。若出現新的刮、碰、損壞等現象或設備、證件等不全,應按實際損失交納車損費及其它相應的費用。
4、請每天對承租車輛的機油、剎車油、輪胎氣壓、燈光等作常規檢查,如確需填加油料,必須使用汽車廠家允許的產品;如果承租車輛發生故障或異常,應立即停車與出租方聯系,協商解決,如未及時與出租方聯系,繼續使用,造成的損失將由承租人承擔。
5、出租方不承擔車輛租賃期間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,包括有關部門的罰金。
6、禁止用承租車輛從事盈利性質的客貨運輸,禁止超重載物。如違返以上條款,出租方將視情節輕重,向承租人收取不少于1000元人民幣的違約金。
7、在承租人訂車時需根據車型交納預訂金;如未按合同規定提前辦理續租手續而造成超時用車的,按承租人違約處理,逾期租金按原租金標準2倍收??;如承租人取消租車,必須支付預訂金的20%作為違約金;如承租人需要出租方從異地調車,承租人需另支付200元的調車費用。
此《汽車承租人須知》作為《汽車租賃合同書》的組成部分,與其具有同等效力。
以上須知,出租方已向承租人明確告知。
|